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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7:07:1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
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公司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
标相符,短期与 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
及权责相结合等 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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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
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
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吸引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个人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负责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
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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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均适用同一津贴
标准。具体如下: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
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需完成独立董事相关工作。
法代扣代缴。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
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
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占
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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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
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考核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标准如
下:
      (一)独立董事、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
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
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据其职务和岗位进行
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
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
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与履职评价的程序如下:
      (一)人力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和公司经营情况
制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设定考核指
标、制定具体的考核流程以及奖惩方式,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及公司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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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经营、财务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以对内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适当
调整。
  (三)年度绩效考核期限届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
个人工作业绩和质量、履职情况等方面对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认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个人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
方式进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
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
变动的(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
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每个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制
订预算和业绩目标,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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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或者减少发放年度薪酬或者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经营决策重大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
      (六)发生渎职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九)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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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绩效考核情况;
  (三)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五)其他影响薪酬的要素。
  第二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
事会/股东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约束机制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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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
的任何一种,则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为零: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
开谴责;
      (二)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三)受到公司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决策程序,有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培训等
其他福利,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报董事会同意后,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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