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6-043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 H 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行使一般性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配售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配售新 H 股,具体情况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本公司或公司 指 公司,其A股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00750)及其H股于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3750)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包括A股及H股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以人民币买卖并于深圳
A股 指
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以港元买卖并于香港联
H股 指
交所上市
年度股东会 指 本公司于2026年4月3日举行的年度股东会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年度股东会通过的特别决议案授予的一般授权,据此董事会可发行最
一般授权 指 多占决议案获年度股东会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
数5%的H股股份
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且配售代理促使以认
承配人 指
购配售股份的任何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并在其条件规限下配售配售
配售事项 指
股份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于2026年4月28日就根据一般授权进行的配售事项
配售协议 指
订立的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628.20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将予配发及发行的62,385,000股新H股,该
等新H股将于各方面与已发行H股享有同等权益,并附有于配售股份发
行日期附带的所有权利
Merrill Lynch (Asia Pacific) Limited、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代理 指 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acific) Limited及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按字母顺序)
全球发售 指 本公司H股于2025年5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银行一般开放办理正常银行业务及香港联交所开放买卖的日子
营业日 指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最后交易日 指 2026年4月27日,即订立配售协议前的最后交易日
完成日期 指 配售事项完成的日期
完成 指 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事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备 就配售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包括其任何修
指
案 订、补充及/或修改)及任何相关证明材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委员会 指 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独立第三方 指 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一、本次配售事项
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配售代理,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
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认购 62,385,000 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
股配售股份 628.20 港元。
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6 年 4 月 28 日(交易时段前)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配售代理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各配售代理及彼等各自
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预期配售代理将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将为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
且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须为独立第三方)认购配售股份;或者如未能认
购,则由配售代理自行认购配售股份。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间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配售事项下的
(i)本公告日期现有已发行 H 股数目的约 40.01%及现有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数目的约 1.38%;及
(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已发行 H 股数目的约 28.58%及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约 1.36%。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 628.20 港元,相当于:
(i)较最后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所报每股 H 股收市价 675.50 港元折让约
(ii)较直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连续五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所
报每股 H 股平均收市价约 701.60 港元折让约 10.46%;及
(iii)较直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最后 20 个连续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所
报每股 H 股平均收市价约 666.23 港元折让约 5.71%。
配售价乃参考市况及 H 股当前市价,并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厘
定。董事认为,配售价以及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的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按每股股份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总面值为人民币 62,385,000 元。
一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彼此之间以及与配售股份配发及发行当日的其他
已发行 H 股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并
连同其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包括收取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或
之后的记录日期所宣派、作出或支付的所有股息的权利。
配售事项的完成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可作实(除以下第(i)
项条件外,各项条件均可由配售代理全权酌情豁免):
(i)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上市条件」),且于
完成前,该上市及买卖的批准未被撤销;
(ii)于完成前,并无发生: (a)(1)香港联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限制本
公司任何证券买卖(与配售事项有关的任何买卖暂停除外);或(2)香港联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
克全国市场全面暂停或限制买卖;或(b)爆发任何敌对行动或有关行动升级、恐
怖主义行动、香港、中国或美国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或爆发战争或其他灾难或
危机;或(c)香港、中国或美国的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收或结算服务发生任何严重中
断及/或任何该等司法权区有关当局宣布全面暂停商业银行活动;或(d)香港、中
国或美国金融市场或国际金融、政治、经济状况、货币汇率、外汇管制或税收出
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动的发展,而配售代理酌情判断,以
上事件将导致配售事项或执行认购或购买配售股份的合约成为不切实可行、不可
取或不宜继续进行,或会严重损害配售股份于二级市场的买卖;
(iii)截至配售协议日期及完成日期,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作出的声明及保证
属真实准确,且并无任何误导;
(iv)于完成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已遵守配售协议项下其应遵守或达成的所有
协定及承诺并达成其应遵守或达成的所有条件;及
(v)配售代理已于完成日期收到(a)配售代理的美国法律顾问就配售代理按配
售协议所进行之配售股份的要约及出售毋须根据经修订的 1933 年美国证券法进
行登记,以及配售代理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所出具之意见书;(b)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最终稿或基本完整草稿,以及(如适用)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就中国证监会
备案出具的意见书;(c)配售代理的中国法律顾问就中国证监会备案向配售代理
出具的意见书;及(d)配售代理的中国法律顾问就中国证监会备案编制的中国证
监会备案核查说明的最终稿或基本完整草稿,上述各项的形式及内容均须令配售
代理合理满意。
倘(i)上市条件于配售协议日期后 14 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的其他
日期或之前尚未达成; (ii)于配售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期间任何时间发生上文第
(ii)段所载任何事件;或(iii)本公司并无于完成日期交付配售股份;或(iv)上文第(v)
段所载任何条件并无于当中指定日期获达成或书面豁免,则配售代理可全权酌情
选择即时终止配售协议,惟倘本公司于完成日期已交付部分(但非全部)配售股
份,配售代理应有权选择就已交付的配售股份进行配售,但该部分配售不得解除
本公司就其未交付配售股份的违约责任。
完成须于完成日期(即最后一项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之日后第二个营业
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另行书面协定并符合上市规则的其他时间及/或日期)
进行,惟须待上述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后,方可作实。
由于完成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故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司向配售代理承诺,在获得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前,自配售协议日期
起至完成日期后 90 日止期间内,不得:(i)直接或间接进行、安排或促成配售、
分配或发行或要约分配或发行,或授予任何认购本公司 H 股或可转换、可行使
或可交换为本公司 H 股之任何证券的权利、权益或认股权证,或订立任何旨在
或可合理预期会导致上述任何情况之交易(不论透过实际处置或因现金结算等原
因导致之有效经济处置);(ii)订立任何掉期或类似协议,以全部或部分转移该
等 H 股之所有权经济风险(不论上述(i)或(ii)所述任何交易是否透过交付 H 股或
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或(iii)公开宣布拟进行任何该等交易。上述
限制不适用于(a)根据配售协议发行配售股份;或(b)根据本公司已采纳或拟采纳
的股份计划授予任何奖励或购股权以及于奖励归属或行使购股权时发行任何新
H 股。
二、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由于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于年度股东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授予董事会的
一般授权进行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会可发行最多占决议案获年度股东会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5%的 H 股股份,故本公司毋须就配
售事项以及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取得股东批准。据此,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最
多可发行 226,604,251 股 H 股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期及紧接订立配售协议前,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
何 A 股或 H 股。
三、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配售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香港联交所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
作实。
四、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须完成有关配售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配售事项对本公司股权架构的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i)于本公告日期;及(ii)紧随完成后(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
至完成日期止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动)的股权架构概要,并假设:(a)除发行
配售股份外,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完成日期止,本公司股本将不会有其他变动;
及(b)除配售股份外,承配人并不且将不会持有任何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 紧随完成后
类别 占本公司已发 占本公司已发
股份数目(股) 行股本概约百 股份数目(股) 行股本概约百
分比 分比
A股
已发行 A 股总计 4,408,164,828 96.58% 4,408,164,828 95.28%
H股
承配人 - - 62,385,000 1.35%
其他公众 H 股股东 155,915,300 3.42% 155,915,300 3.37%
已发行 H 股总计 155,915,300 3.42% 218,300,300 4.72%
已发行股份总计 4,564,080,128 100.00% 4,626,465,128 100.00%
注:由于上表内百分比数字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故该等百分比数字总和可能与所列
示相关百分比数字小计或总计略有出入。
六、本公司于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内通过发行股本证券进行以下集
资活动:
单位:千港元
截至 2026 年 3
招股章程 招股章程所载所
集资活动 所得款项净额 月 31 日已动用
日期 得款项拟定用途
金额
约 90%将用于推
进本公司匈牙利
于超额配股权获悉数 1,092,690
项目第一期及第
资金及其他一般 0
企业用途
除本公告所披露的建议发行配售股份及全球发售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
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七、进行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及所得款项用途
鉴于全球新能源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全球电动化进一步加速已成为大趋势,
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的市场需求强劲。本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零碳新能源科技
公司,为把握能源转型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龙头地位,需加快推进
全球化零碳战略落地、加快海外业务布局、加码前沿技术研发创新,构建长期
可持续的增长动能。
基于上述行业背景与公司战略规划,董事经审慎评估认为,本次配售将有
效充实公司资本金、优化股东结构、进一步融入全球资本市场,为加快建设本
公司海外新能源项目、完善相关产能及业务配套体系、深化全球供应链资源布
局、推进下游生态与海外零碳布局、加强研发投入等提供关键资金保障,以巩
固全球化核心市场竞争优势。同时,配售协议条款及项下交易于所有重大方面
公平合理,符合现行市场状况。综上,本次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亦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约为 39,190.26 百万港元,而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
(经扣除配售佣金及配售事项的其他相关成本及开支后)估计约为 39,110.31 百
万港元。据此,每股股份净发售价约为 626.92 港元。
本次配售所得净募集资金将用于全球新能源项目建设和零碳业务布局、研
发投入、补充日常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以加速实施全球化零碳战略
并支撑长期可持续发展。
八、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配售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完成须待配售协议并无被终止及配售协议项下多项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
后,方可作实。因此,配售事项可能进行,也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