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6-026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10,380,194.99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69,336,963.78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4,476,000 股,根据扣除
回购专户 2,059,250 股后的 122,416,75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67,925,143.5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93.97%,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当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
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
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
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
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根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
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
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主
体作出公开发行后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公告》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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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