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传递和管理办法,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办法负有相应报告
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各经营单元
及其他控制主体负责人、负责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分管领导及指
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特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职权范
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及时、持续地履行报告义务,并保证报告的
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元及其他控制主体报告
的重大信息范围包括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定期报告及重大会计类事项;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事项;
(三)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
(四)重大交易类事项;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六)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七)其他重大变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经营范
围、行业环境重大变化、管理层变动等)
;
(八)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以上事项未完整列出具体情形的或者报告标准未明确的,应
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身的重大舆情等,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法院裁决
禁止转让股份、被依法限制表决或者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被强制过户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准确报告
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研判等工作,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元及其他控制主体的负
责人是本部门及本管理主体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其职
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各经营单元及其他控制主体应明确负责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的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元及其他控制主体应指定专人作为联
络人,负责办理重大信息搜集、整理、报告以及与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日常联络等具体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经营单元及其他控制主体的负责
人和负责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的联络人有发生变
更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备并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或者筹备重大事项时,应
当立即以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报告,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元及其他控制主体指定的联络
人负责搜集、整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负责重大信息
报告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原则上报告工作应在知悉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人员应当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报董事会秘书
决定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组织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准备信息披露文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
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对外发布。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及时报告董事长,根据董事长的意见,筹备
组织相关会议,提交审议并披露。
(四)定期报告涉及内容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时效等
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的与重
大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一般以电子文档报送,必要时提供相应原
件。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书面议案(内容至少包
括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调解文书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关键审批意见和结论;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者进展过程中,报
告人初次报告后,应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持沟通,按照下述规
定持续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信息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与交易方签署意向书、协议、
合同等,签署后应当及时报告;上述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履行
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变更的情况和原
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并说明原因;
(四)重大事项出现履约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风险状况及
处置措施;
(五)重大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的重大进展或者变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和进展,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组
织报告人及其他可能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事
务专项培训,及时传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最新监管政策和要求;
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告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保证报告人及时、有效识别,准确、完整
上报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报告人以及因任职岗位知悉相关重大信息的人
员,对于知悉的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同时应当尽可能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因相关人员工作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
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内部制度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
《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
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为准,并应对本办法进行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