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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鼎邦: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2:39:28

证券代码:920931          证券简称:无锡鼎邦        公告编号:2026-013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
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28,403,080.27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31,884,484.3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3,93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4,696,5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经审阅《关于公
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5 年年
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因素,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报,以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公司因特殊情况
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
报告期内盈利,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应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
润的 30%。
  (五)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公司进行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有权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确有必要对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
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0)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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