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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安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2:39:20

证券代码:920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
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
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及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拟实施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分配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04,318,609.92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05,615,458.0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3,32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26,395,2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
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公司
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
金的具体用途。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
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
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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