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6-010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
议案》,原募投项目“广钢气体(南通)冷能综合利用空分项目”变更为新项目
“武汉广钢半导体新增电子大宗气站项目”,原募投项目“青岛广钢电子超纯大
宗气体供应项目”变更为新项目“TCL 华星 8.6 代印刷 OLED 生产线(t8)大宗
气体系统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2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84.9630 万股,每股发行
价格 9.87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55,615,848.1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 187,801,211.38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067,814,636.72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1,917,814,636.72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2023]518Z0120 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
司子公司广钢气体电子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广钢气体半导体材料(武汉)
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专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开户行账号 对应项目
(元)
TCL 华星 8.6
代印刷 OLED
广钢气体电子 中国工商银行
生产线
材料(广州) 股份有限公司 3602001429200434676 0.00
(t8)大宗
有限公司 广州芳村支行
气体系统项
目
广钢气体半导 中国工商银行 武汉广钢半
体材料(武 股份有限公司 导体新增电
汉)有限公司 广州芳村支行 子大宗气站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钢气体半导体材料(武汉)有限公司/广钢气体电子材料(广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
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新增电子大宗气站项目/ TCL 华星 8.6 代印刷 OLED 生产线(t8)大宗气体系统
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
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国亮、王新盛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