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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菱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1:25:26

证券代码:920505       证券简称:九菱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已经结束,本着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
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和战略规划,在守法合规、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03,606,022.72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03,606,022.7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4,867,730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82,265 股后的 64,785,465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6,478,546.5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
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2,713,216.28 元)共计 25,564,892.78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04.57%,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
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要求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决定。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
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
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与机制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
方案。
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
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情况
的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二次会议决议》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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