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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2:24:40

证券代码:920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72,855,450.41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70,363,999.2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33,552,51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743846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
计派发现金红利 50,000,003.04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讨论,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
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 3 位独立董事均同意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
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
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还应满
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北交所的
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
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
  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为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
(公告编号:2022-062)。
  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明阳科技(苏州) 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及《明阳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决议》。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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