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评估。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对公司在任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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