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26-00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百货”)
控股股东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
与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景祺”)、厦门联芯
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联芯美”)分别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物美科技将其持有的无限售股份 11,281,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协议转让给杭州景祺,将其持有的无限售股份 11,281,56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协议转让给厦门联芯美。
(注:物美科技与杭州景祺及厦门联芯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
协议安排,杭州景祺与厦门联芯之间亦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协议
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前,转让方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 81,570,34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6.15%,受让方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转让方合计
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 59,007,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5%,仍为公司控股股
东。受让方杭州景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281,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受
让方厦门联芯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281,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受让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新华百货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 1 名称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 1 名称 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股) 11,281,564
转让股份比例(%) 5.00
转让价格(元/股) 13.00
协议转让对价 146,660,332.00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详见本公告“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
价款支付方式
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转让方 1 和受让方 1 之间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的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
受让方 2 名称 厦门联芯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股) 11,281,564
转让股份比例(%) 5.00
转让价格(元/股) 13.00
协议转让对价 146,660,332.00
□全额一次付清
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详见本公告“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
内容”
转让方 1 名称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转让方 1 和受让方 2 之间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的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转让前持 转 让 前 转让股 转让后持 转 让 后
股东名称 转让股份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份比例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数量(股)
(股) 例(%) (%) (股) 例(%)
物美科技 81570343 36.15 22563128 10.00 59007215 26.15
杭州景祺 0 0 11281564 5.00 11281564 5.00
厦门联芯
美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物美科技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入认
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新投资者,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 1 名称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转让方性质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张令
合伙人
成立日期 1994/10/06
注册资本/出资额 8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80000 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852
注册地址
房间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北京京西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77.612%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北京中胜华特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9.403%
北京慕弘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2.985%
销售食品;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零售烟草;技
主营业务 术咨询;技术服务;购销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纺
织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等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 1 名称 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是 √否
人
私募基金 □是 □否
受让方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是 □否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MAK65ND01C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吴晓旭
合伙人
成立日期 2026/01/08
注册资本/出资额 15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5000 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云顺弄 255 号 1 幢 503
注册地址
室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云顺弄 255 号 1 幢 503
主要办公地址
室
聚源盛业投资(宁波)有限公司持有 40%合伙份额;
宁波芯空间盛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主要股东 33.33333%合伙份额;
上海芯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26.66667%合伙
份额。
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 上海芯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主营业务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受让方 2 名称 厦门联芯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是 √否
人
私募基金 □是 □否
受让方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是 □否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K68L5M1J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黄丽双
合伙人
成立日期 2026/01/09
注册资本/出资额 2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20000 万元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 56-58 号火炬广场南
注册地址
楼 420 室-292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 56-58 号火炬广场南
主要办公地址
楼 420 室-292
厦门市中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74%合伙份额;
厦门市联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25%合
主要股东 伙份额;
厦门联芯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合伙
份额。
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 厦门联芯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
主营业务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协议一:物美科技与杭州景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转让方):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物美科技与杭州景祺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标的股份
司总股本的 5%),称为“标的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
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名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
的股份转让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是最终的,本协议生效后,无论标的股份直至股份过户
日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此为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
让价款。
在过渡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乙方在《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
以及甲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
不变。
内向交易所递交本次交易合规性确认(即取得交易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上市公司
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的必要申请资料。后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
续并向交易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
即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
写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合称“首期付款”)。
司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甲方、乙方共同办理标的股
份的过户手续。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写人
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称为“二期款项”)。
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付但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经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
(3)本次股份转让经中登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4)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
(5)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本协议终止。
如果发生上述终止事件,甲方应在任一终止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乙方已经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本金以及按照年化 3%利率计算的利息返
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根据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经手费、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等)。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过户(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还应督促由其提名的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督促标的公司按其惯常方式持续经
营。
进行信息披露。
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
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拥
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适用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未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
等权利负担,或设立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该等
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4)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或
裁决,也不存在任何对该等股份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形。
(5)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的各项活动始终符合有效的适
用法律,并且没有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以致对标的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6)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
任何其他债务;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
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即构成违约。
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其他方(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
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纠
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
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
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协议二:物美科技与厦门联芯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转让方):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厦门联芯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物美科技与厦门联芯美无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标的股份
司总股本的 5%),称为“标的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
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名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
的股份转让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是最终的,本协议生效后,无论标的股份直至股份过户
日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此为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
让价款。
在过渡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乙方在《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
以及甲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
不变。
内向交易所递交本次交易合规性确认(即取得交易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上市公司
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的必要申请资料。后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
续并向交易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
即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
写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合称“首期付款”)。
司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甲方、乙方共同办理标的股
份的过户手续。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写人
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称为“二期款项”)。
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付但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经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
(3)本次股份转让经中登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4)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
(5)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本协议终止。
如果发生上述终止事件,甲方应在任一终止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乙方已经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本金以及按照年化 3%利率计算的利息返
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根据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经手费、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等)。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过户(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还应督促由其提名的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督促标的公司按其惯常方式持续经
营。
进行信息披露。
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
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拥
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适用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未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
等权利负担,或设立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该等
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4)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或
裁决,也不存在任何对该等股份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形。
(5)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的各项活动始终符合有效的适
用法律,并且没有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以致对标的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6)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
任何其他债务;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
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即构成违约。
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其他方(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
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纠
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
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
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二)其他
受让方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联芯美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标
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物美科技与杭州景祺及厦门联芯无关联关
系及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杭州景祺与厦门联芯之间亦无关联关系及
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
)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