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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泰股份: 坤泰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4 20:08:47

证券代码:001260            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83,43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55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3,2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2.39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8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84,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8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03%。
   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植德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提
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1%。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1%。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
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38%。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1%。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0%。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69%。
   本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才能通过。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超律师、黄彦宇律师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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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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