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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科技: 关于“天阳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7 19:17:01

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23184      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阳转债”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面利率为0.40%。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阳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在2025年3月21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了9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7,500.00万元。根据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10月9日至2029
年3月22日止。
年2.30%、第六年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
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
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公司出具的《2023 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天阳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
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40%,即每10张“天阳转债”(面值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20 元(税后);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相关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 10 张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暂免征税);
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
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阳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天阳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
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
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李莹
 咨询电话:010-57076008
 邮箱:ir@tansun.com.cn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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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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