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企业动态】*ST海钦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5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6-05-01 03:45:13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8日*ST海钦(60075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 庚星股份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某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 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2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