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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工智退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8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6-05-01 03:45:12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7日工智退(00058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哈工智能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公司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23年6月,王飞主导了对公司的收购,推荐、安排公司多名董事、高管人选,通过设立“战略委员会”等方式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任免,其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2013年、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期间,王飞也是哈工智能的实际控制人。哈工智能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王飞是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情况,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飞隐瞒其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知悉王飞控制哈工智能的情况,未组织、督促公司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签字保证相关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两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哈工智能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2月至2025年9月,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来自星)是艾迪控制的公司。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艾迪是哈工智能的关联自然人,北京来自星是哈工智能的关联法人。哈工智能以投资名义转出资金,经多道流转后提供给北京来自星用于偿还债务,或代北京来自星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7年至2024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7,500万元、34,999.78万元、34,9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37,199.78万元、26,999.78万元、19,989.7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45%、19.46%、18.77%、14.60%、19.03%、33.35%、49.19%、61.05%。截至2025年7月28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9,839.78万元。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2017年《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况。哈工智能未按规定在2017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王飞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指使公司发生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充分关注公司投资资金后续流向,未审慎开展投后管理,未发现相关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艾迪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未充分关注公司投资资金后续流向,作为北京来自星的实际控制人,未审慎核查、发现北京来自星的还款资金来源于哈工智能等异常情况。前述两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公司相关对外投资,未充分关注投资资金后续流向,签字保证2017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陈佩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相关对外投资,未充分关注投资资金后续流向,签字保证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雪晴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公司部分对外投资,未充分关注投资资金后续流向,签字保证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三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哈工智能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5月,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股东刘某中等5人签署《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拟向刘某中等5名股东收购江机民科70%的股权,交易总对价为8.4亿元。2022年7月,公司与刘某中等5名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在2022年8月31日前,公司未能支付交易总对价的70%,则刘某中等5名股东有权终止交易。公司依法披露了前述《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情况。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收购价款,2022年12月29日,刘某中向公司时任总经理赵亮发送了电子版《终止交易告知函1229》。2023年1月3日,公司签收纸质版《终止交易告知函》。告知函载明江机民科全体股东提出终止本次交易。公司收购江机民科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2021年《年报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终止交易告知函》的相关情况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按规定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赵亮时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刘某中沟通终止收购事项,收到《终止交易告知函》后,未按规定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两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知悉《终止交易告知函》的相关情况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按规定组织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哈工智能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收购江机民科股权,2021年6月至8月,哈工智能累计向刘某中等人支付合计28,999.99万元,其中26,999.99万元来源于公司募集资金。公司于2023年1月3日签收《终止交易告知函》,相关收购交易已解除,但用于收购的募集资金至今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前述募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未充分揭示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存在虚假记载。我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乔徽时任公司董事长,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未组织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知悉相关募集资金未归还的情况,未组织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相关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4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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