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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物:医疗保障法草案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来源:华福证券

2025-06-30 18:39:00

(以下内容从华福证券《医药生物:医疗保障法草案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投资要点:
跟2021年6月15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相比,2025年6月28日发布的草案版本在表述上有较大的变化,整体条数从70条精简至50条,具体可分为(1)表述变化,(2)删减,(3)增加三大类。
(1)表述变化类(以草案版序号为准)
第二条(去掉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新增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
第十五条(新增了“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第二十条(新增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调整筹资或者待遇政策”、“国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医保目录内药耗需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第二十七条(去掉了“费用监控”);
第二十九条(新增了“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
第三十二条(去掉了“投资运营”)。
(2)删减类(以征求意见稿版序号为准)
第二十一条(商业健康险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慈善医疗救助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五十三、五十七、五十八条(药品集采职能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价格管理职能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医药服务职能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医保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内容)
第四十八条(引入社会力量经办内容)。
第五十五条(征收部门擅自修改缴费基数、费率等内容)
(3)增加类(以草案版序号为准)
第七条(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参保长效机制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定点机构应执行实名就医、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遵守信息化追溯制度);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应携带参保凭证就医,防止他人冒用)第三十六条(医保部门应建立智能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整体来看,《医疗保障法(草案)》主要聚焦于筹资机制、各利益方权责划分、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多层次保障体系、药品招采、支付体系改革着墨不多,我们认为这意味着医保在未来将进一步明晰实际运作的权责边界,聚焦于职责范围内的已有成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体系。
风险提示:政策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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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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