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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鲁鹏兴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5-1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鲁鹏兴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鲁鹏兴:
经查,你在从业期间,未树立风险底线意识,未勤勉尽责,擅自脱离岗位,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严重违反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未识别、控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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