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2 号──────────────────────── 关于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汇成股份,A股证券代码:688403; 郑瑞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闫 柳,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奚 勰,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3 月 20 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苏州工业园区芯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芯璞)系苏州工业园区兰璞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 99.07%,在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苏州芯璞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025 年 12 月,公司与苏州芯璞共同对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科技)增资人民币 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3%,其中公司与苏州芯璞分别增资 3,000万元。本次增资前,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直接取得鑫丰科技 18.4414%的股权,公司副总经理黄振芳于 2025年 10 月底被公司委派担任鑫丰科技董事;公司董事洪伟刚自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鑫丰科技董事。因此,鑫丰科技属于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披露程序。 2025 年 7 月,苏州芯璞与合肥万诺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 2,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54%,苏州芯璞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将债权投资转为对万诺康的股权投资。本次投资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郑 -2-瑞俊之子郑瀚直接持有万诺康 23%的股权,并通过其持股 100%的香港瑞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万诺康 18%的股权,是万诺康的主要股东。因此,万诺康属于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程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披露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1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条、第 5.1.2 条、第 7.2.3 条、第 7.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 -3-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14 日-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