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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6-04-08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44 号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

刘斌、许世栋、赵祥功: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0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

审议额度。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

项报告披露不准确。

三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非募集资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1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1 条第一

款,《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以及《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6.2.1 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6.5.10 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3.6 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蒋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第

一款、第 4.3.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二和三负

有责任。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朱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一款,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和二负

有责任。

   你公司总经理闫宁、财务总监闵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责

任。

   你公司时任总经理陈锋、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未能恪尽职守、

         2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二负有责任。

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许世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

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赵祥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二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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