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4-07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科、汪宇清:
经查,你公司2025年存在1项重大诉讼未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涉案金额合计5380万元;存在4项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涉案金额合计36344.25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彭科、董事会秘书汪宇清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彭科、汪宇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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