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绍兴国骏、东旭集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40 号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5 日,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麟杰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称因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李青、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纠纷,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7 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李兆廷、李青、海南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义县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 12.26 亿元。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吉 01 民初350 号民事裁定书,与嘉麟杰股份及股权相关裁定为:冻结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 2958.31 万股股票,冻结期限为三年。 1 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吉 01 民初35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与嘉麟杰股份及股权相关裁定为:冻结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 100%,冻结期限为三年。 实际冻结情况方面,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股份实际被冻结845 万股、东旭集团持有的嘉麟杰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800 万元股权被全部冻结。 前述冻结事项为公司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自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旭集团知悉相关事项后均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绍兴国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2.1.1 条、2.1.3 条、7.7.9(八)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3 月 30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