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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02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 号

关于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的决定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李锡元、刘润平、谢立智:

经查,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23 日。授权到期后,公司部分现金管理理财产品未赎

回,且未经董事会审议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并未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

会公告〔2025〕10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锡元、总经理刘润平、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立

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

李锡元、刘润平、谢立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

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2 月 24 日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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