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邵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邵如云:
经查,你在作为持有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元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信元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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