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30 号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谢建中、张芦苇、王庆奎、谢雨珊: 2026 年 2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的具体有效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在上述授权期限外,公司购买现金管理理财产品 1.22 亿元,另外部分现金管理理财产品系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购买,未在授权期内赎回,金额 0.65 亿元。以上理财产品均已赎回,未对募集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6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谢建中、总经理张芦苇、财务总监王庆奎、董事会秘书谢雨珊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1条、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3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