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2-03 17:40:53
(原标题:风险无法转移!兑付危机背后的真相,债转股与增信只能延迟暴雷?)
在兑付危机中,真正危险的往往不是违约本身,而是违约之后出现的“结构设计”。债转股、关联交易重组、内部资产腾挪、关联方增信、实控人兜底函、平台内部对敲交易……这些被称为“自救机制”的安排,在商业语言中是风险化解工具,但在法律结构中,往往正是责任转移与风险转嫁的载体。
从大量司法实践来看,真正触发监管问责与法律追责的,并非项目亏损本身,而是危机发生后,通过结构性操作形成的违规关联交易体系。
本文从专业视角出发,系统分析兑付危机中两类高频结构工具:债转股与增信安排,结合关联交易的法律识别逻辑与穿透审查标准,厘清合规边界与法律红线。
一、结构性自救:风险转移的起点
在流动性危机阶段,机构往往并非只面临单一的资金问题,而是同时进入一个多重风险叠加状态:一方面,现金流断裂导致刚性兑付能力消失,正常支付义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另一方面,底层资产难以变现,市场交易流动性枯竭,使市场化退出路径基本封闭;与此同时,违约责任、投资人追责与监管调查同步启动,风险迅速从经营层面转入法律层面。
在这种结构性困境下,市场主体通常不会选择公开市场处置资产,也不会进入司法重整或破产清算等制度化程序,而是转向“内部化解决路径”,通过内部结构调整完成风险再分配,主要表现为:
以债转股替代直接兑付义务
通过关联交易重组资产结构
由关联方提供增信与兜底安排
通过内部资金池调配流动性
但这些操作的底层逻辑,并非风险真正化解,而是风险形态的结构性转换:
从债权风险,转化为股权风险
从外部信用风险,转化为内部信用依赖
从清晰的违约责任关系,转化为结构性不确定风险
正是在这一“结构性转移”的过程中,法律风险开始集中生成并不断放大,经营风险逐步演化为合规风险、责任风险与追责风险的系统性问题——这也正是关联交易在兑付危机中高度集中出现的根本原因。
二、债转股:重组工具还是风险转嫁?
债转股的本质并不复杂:债权法律关系消灭,股权法律关系成立。在正常商业重组场景中,例如破产重整、困境企业重组或市场化并购重组中,债转股本身是一种合法、理性的风险重组工具。
但在兑付危机语境下,债转股极易发生功能异化,从“化债工具”转变为“风险转嫁机制”,并集中演化为三类高风险结构形态。
强制型债转股
实践中,债转股被设定为兑付前置条件,通过补充协议设置所谓“选择性条款”,或利用格式条款弱化投资人的真实选择权,形成“名义自愿、实质强制”的结构安排。此类结构下,债权转化并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迫完成的风险转移,本质上构成对债权结构的变相剥夺,而非市场化重组选择。
虚假估值型债转股
常见做法包括以高估值关联资产注入置换债权,以空壳公司股权承接债务关系,或由不具备真实经营能力的主体接收股权安排。这类结构在形式上完成了债转股程序,但在实质上并未实现风险化解,而只是用形式股权替代实质债权,用结构包装替代真实偿付能力,其法律本质并非债务重组,而是风险资产的结构性包装与转移。
关联承接型债转股
在这一结构中,债转股的承接主体往往并非市场独立第三方,而是由实控人控制的平台公司、关联企业或专设SPV承接,形成“内部承接—内部循环”的交易结构。这种模式并不属于市场化重组安排,而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型风险转移机制,本质上是将风险从债务主体转移至内部关联体系,再通过结构设计向投资人端传导。
三、增信安排:形式担保不等于合规增信
在兑付危机中,“增信”几乎成为标准配置工具,包括关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控人出具兜底函、关联资产设定抵押、内部资金承诺函等。这些安排在话术中被包装为“信用补强”“履约保障”,但在法律结构上,存在担保形式,并不当然等于构成合规增信。
在法律意义上,合规增信并不取决于文件名称或承诺表达,而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实质合法性基础,即是否同时满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与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等核心要件。这一标准来源于《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成立要件、《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程序约束,以及《九民纪要》中确立的对外担保效力规则。
正因如此,兑付危机中大量出现所谓“伪增信结构”,即在形式上存在担保安排,但在法律结构上并不具备合规基础,其共同特征不是形式缺失,而是脱离公司治理结构与法律授权体系。
四、穿透审查:监管与司法的统一路径
在兑付危机中的关联交易审查中,无论是监管逻辑还是司法裁判,其核心并不依赖形式要件,而是遵循一套高度一致的穿透式审查路径。该路径并非简单审查合同文本是否合法,而是从交易结构本身出发,对主体关系、交易实质与风险流向进行整体判断。
主体层面,重点识别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实控人一致性或关联自然人控制等情形,以确认交易是否发生于实质关联主体之间
交易层面,核心审查交易条件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定价、风险是否单向承担、对价结构是否严重失衡
结构层面,最终判断标准始终指向同一个问题:风险最终由谁承担
一旦风险通过结构设计由机构转移至投资人承担,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转嫁结构,而非合规交易安排。
这一逻辑在司法裁判中具有高度一致性体现。以私募基金债转股关联承接类案件为例,其典型结构往往表现为:项目违约后启动债转股安排,由关联平台承接股权,再辅以实控人兜底函进行信用包装。法院在裁判中通常认定,兜底函不构成合法保证合同,债转股缺乏真实自愿基础,整体结构构成风险转嫁型关联交易,其裁判逻辑可概括为“形式合法,实质违法”。
在关联担保类案件中,常见结构为关联公司对外担保但未履行法定公司程序,事后否认担保效力。司法裁判普遍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违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并进一步追究实控人侵权责任与管理层责任风险。
五、兑付危机中的终极合规边界
兑付危机中的合规化债务安排,并不在于结构设计能力,而在于责任承担能力。法律与监管实践清晰划定了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风险不得结构性转嫁
关联交易不得成为风险池
增信安排必须嵌入公司治理体系
所有担保或兜底承诺,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及意思表示真实,否则无法形成有效保障。
任何试图通过债转股包装、关联交易或内部增信结构来规避责任的操作,本质上都是延迟爆雷机制。监管与司法的审查逻辑始终明确:穿透审查,形式可以设计,路径可以复杂,但责任无法转移,风险无法消失,法律归责无法规避。这,也正是兑付危机中关联交易的终极合规边界所在。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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