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

富安娜1.2亿理财踩雷中信!一审判赔近3000万还是亏了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1-12 17:30:46

(原标题:富安娜1.2亿理财踩雷中信!一审判赔近3000万还是亏了)

一笔原本用于“稳健理财”的企业闲置资金,三年后却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2025年底,家纺龙头富安娜公告披露,其与中信证券、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之间的金融委托理财纠纷,迎来一审判决:中信证券需就部分本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续清算回款双方按比例分配;托管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履行配合义务。

看起来,富安娜“拿回来的钱”比例已经接近七成,但公司仍明确表示不排除继续上诉。这意味着,这场始于2021年的理财纠纷,远未真正结束。更重要的是,这并不只是一家上市公司和一家头部券商之间的胜负问题。

在这起1.2亿元理财“踩雷”案背后,被摊开在公众视野中的,是资管行业长期存在却又被反复忽视的几个老问题:通道业务、多层嵌套、适当性义务、估值方法,以及“买者自负”到底该负到什么程度。


1、从“现金管理”到深度亏损:一笔看似再普通不过的理财

故事要从2021年说起。

那一年,富安娜并不缺钱。作为现金流相对充裕的上市公司,账上躺着的资金如果只是“睡大觉”,显然有点浪费。就这样,一款定制化的单一资管计划登场了——业内称之为“富安1号”。期限一年,投入1.2亿元,产品定位清晰:不追求刺激,只求稳健,是典型的企业现金管理工具。

更重要的是,这并不是一次“试水”。在此之前,类似产品已经顺利跑过好几轮,本息按期到账,“滚动续作”的节奏堪称丝滑。在这种背景下,风险感知自然被一再钝化——毕竟,熟人、老路、老产品,看起来都很安全。

直到2022年3月。到期日如约而至,但该回来的钱,却迟迟没有出现。等来的不是本金和收益,而是一纸“逾期”的现实。此后将近三年时间里,富安娜从托管账户中陆续收回的资金,只占原始投资额的一小部分,而产品净值却一路向下。

问题很快从“流动性紧张”,升级为“利润表压力”。按照会计准则,这笔投资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值每一次下滑,都会直接反映在当期损益中。最终,公司不得不计提大额减值,真金白银地承受亏损。


2、钱到底投到哪去了:一条被“折叠”的资金链

纠纷之所以走向全面对抗,核心并不在于收益未达预期,而在于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涉案资金在法律与事实层面,究竟投向了何处。

从管理人早期披露的信息看,案涉资管计划的投资结构并不显复杂:部分资金配置于货币基金,另一部分投向商业地产项目,表面上符合企业现金管理对“稳健性”的一般认知。

然而,随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完整的资金路径经由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托管流水被逐一还原,事实轮廓随之发生变化——资金并未直接投向披露中的项目标的,而是通过“单一资管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的嵌套结构进行配置,最终穿透至房地产项目的底层债务主体。

这种“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嵌套安排,在资管行业并非新鲜事。从形式上看,每一层均有独立合同关系、合规主体与制度设计,似乎构成了一套自洽的法律结构;但从风险实质来看,资金流向与风险暴露却被层层折叠,投资者对底层资产的真实状况与风险程度,难以形成直观、完整的认知。一旦底层资产发生违约,责任边界往往在管理人、通道方、融资主体之间被不断切割与转移,投资者维权成本显著上升。

更为关键的是,案涉项目的风险并非事后才显现。资金进入嵌套结构之前,底层融资主体已在财务层面出现实质性风险信号,相关审计报告存在明显保留意见;同时,提供增信安排的重要关联方亦已进入重整程序,其持续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换言之,在资金最终流入之时,底层资产本身并不具备“风险未显”的客观基础。


3、法院怎么分责任?通道业务不是“免责通行证”

在一审判决中,真正具有示范意义的,并非赔偿金额本身,而是法院围绕资管业务中不同主体责任边界所作出的系统性判断。

1、托管人:不当然承担损失,但须恪守法定职责边界

法院并未支持富安娜要求托管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裁判逻辑相对清晰:在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中,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主要限于资金保管、账户监督及清算交收等操作性义务,并不包含对投资标的选择、投资决策合理性或风险控制结果的实质判断。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托管行在资金保管、划付或清算环节存在挪用、违规划转或其他操作性过错。在未出现法定或约定义务违反的前提下,托管人不因资管计划投资失败而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该认定再次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立场:托管职责的边界在于“管钱不管投”,其法律责任不能被泛化为对投资结果的兜底责任。

2、管理人:通道安排不构成责任免责事由

相较之下,法院对管理人责任的认定明显更为严格。

判决明确指出,即便案涉资管计划采用了典型的“通道式”运作结构,资产管理人亦不得以此为由弱化或免除其法定管理职责。只要在合同关系中具有资产管理人身份,即应依法履行包括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在内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尤其是在投资结构发生实质性调整、底层资产风险水平显著提升的情形下,管理人更应对投资者进行充分、具体的风险说明,而不能仅以形式化的合同条款或概括性风险提示替代实质性履责。

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法院形成了本案的核心裁判立场:通道业务仅是一种业务模式,而非法律责任的“防火墙”;管理人身份一经成立,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后果,并不会因通道安排而自动减轻。


4、适当性义务:不是签一次合同就“一劳永逸”

在本案中,围绕“适当性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形成了最为集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管理人的抗辩逻辑在于: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已于早期签署完成,适当性管理义务应当理解为合同订立前的前置义务;此后发生的追加投资,仅属于合同履行阶段,无需就每一次具体投资行为重新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提示。

法院并未采纳这一主张。判决明确指出,在多笔资金持续投入、投资期限拉长,且产品结构及底层资产风险水平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形下,管理人负有重新识别投资者风险偏好、核验风险承受能力,并就产品风险与投资者匹配性进行确认的义务。适当性义务并不因合同的首次签署而当然消灭,更不能被理解为“一次履行、永久有效”。

由此,判决在适当性制度层面划定了一条清晰的司法边界:“专业”并非风险兜底的授权,适当性义务亦不存在当然豁免。


5、这起案件,改变了什么?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富安娜案的影响,早已超出个案本身。近年来,上市公司理财规模持续收缩,资金配置明显回归保守,结构性存款、低风险工具重新成为主流,而曾被寄予厚望的复杂资管产品,正在失去吸引力。这一变化,既是市场风险偏好下移的结果,更像是一场集体完成的“风险再教育”。

正因如此,富安娜案引发的关注,并不在于一审判决究竟赔了多少,而在于它打破了一种长期存在却鲜少被正视的心理预期——将资金交付给头部机构,并不意味着风险被转移,更不意味着风险会自动消失。

投资者而言,这是一堂关于“穿透结构、直面底层资产”的现实课程;对资管机构而言,这是一次关于职责边界与合规底线的司法提醒;而对整个行业来说,它正在推动一种更为清晰、也更为残酷的共识逐渐形成——在理财世界里,从不存在可以外包的安全感。风险,终究只会沿着法律关系,回到它真正的承担者身上。


编辑 | 夏叶璐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fund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1-12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