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3-12 17:30:22
(原标题:法说危机 | 先刑后民OUT?暴雷基金回款的新规则你必须知道)
私募基金暴雷后的程序冲突本质是司法效率与个体权益、群体维稳与市场规则之间的价值平衡问题。时间对资产价值的侵蚀效应,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先刑后民”的绝对化适用;而私募基金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属性差异,则呼唤更加精细化的资产处置机制。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在私募基金暴雷事件中,投资人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民事诉讼暂时无法推进。”很多时候,这句话几乎意味着一件事——回款被按下了“暂停键”。刑事侦查周期漫长、涉案资产长期冻结、项目价值不断缩水,投资者只能在漫长的程序中等待,回款却迟迟没有实质进展。
但现实中的暴雷基金,往往并非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同时牵涉刑事、民事与行政监管程序。当不同程序之间缺乏衔接甚至相互掣肘时,真正被卡住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而是资产处置与资金回收的路径。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变化正在逐渐显现:基金风险处置正从传统的“先刑后民”,逐步走向“刑民并行”。如何在“刑民行”程序交织之中打开资产回收通道,也正成为金融争议解决中的关键问题。
一、回款为何被“程序冻结”
在大量私募基金风险事件中,常见的处置路径往往是这样的:
这一流程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投资者资金回收的角度看,却容易形成一种现实困境——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回款节奏往往被整体拖慢。具体来看,这种结构通常会带来三个直接问题。
1、资产处置长期停滞
刑事侦查周期通常较长,在侦查阶段,涉案资产多以查封、冻结为主,能够进入市场化处置程序的情况相对有限。对于需要持续运营或及时处置的资产而言,这种长期冻结往往意味着价值难以释放。
2、民事责任迟迟无法确认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之间的责任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问题。但在实践中,一旦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相关民事诉讼往往因“先刑后民”的处理思路被中止,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迟迟难以通过司法程序明确。
3、项目价值持续缩水
很多暴雷基金的底层资产并非现金,而是房地产项目、股权投资项目或经营性资产。如果长期无法推进处置,项目经营停滞、市场环境变化甚至企业经营恶化,都可能导致资产价值不断下降。
因此,在私募基金风险处置中,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现实是:影响回款效率的,往往不仅是资产是否存在,更是程序是否能够顺畅运转。
二、“先刑后民”的制度逻辑
长期以来,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处理思路:刑事案件优先。这一处理逻辑通常被认为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实践中,该规定逐渐演化为所谓的 “先刑后民”原则: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法院通常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民事程序。
这一规则在金融案件中产生了较大影响。在金融案件中,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资产往往被查封、冻结,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也常被中止。从打击金融犯罪的角度看,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一个现实问题:刑事程序一旦启动,投资者的回款往往被迫进入漫长等待。
三、从“先刑后民”到“刑民并行”
近年来,司法实践对“先刑后民”的适用正在逐步收缩。一个重要依据来自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128条、第130条明确指出:
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应分别审理
民事案件不必当然等待刑事裁判结果
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通常被区分为两种类型。
1、同一事实型(竞合型)
即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例如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仍适用“先刑后民”。
2、牵连型(关联型)
即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例如管理人挪用基金资金可能构成犯罪,而基金合同违约则属于独立的民事责任。
在后一种情形下,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采取刑民并行处理,使民事责任认定与资产处置不再完全依赖刑事程序推进。这一变化,也为暴雷基金项目的资产回收提供了新的空间。
四、回款破局:三条现实路径
在实践中,要真正推动暴雷基金项目回款,往往不能依赖单一程序,而需要刑事、民事与破产程序协同推进。通常可以从三条路径同时发力。
1、刑事追赃:锁定资产
刑事程序的优势在于其强制调查能力。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涉案账户、股权及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并通过追缴、退赔机制实现部分资金回收。
但刑事程序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部分资产可能并非犯罪所得,或涉及第三方合法权利,此时仅依赖刑事程序往往难以完成资产处置,这就需要民事程序进一步介入。
2、民事追责:扩大责任主体
在基金暴雷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通常并不只有管理人,还可能包括:
实际控制人
销售机构
托管机构
项目方
关联担保人
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追究法律责任,例如违规销售责任、托管失职责任以及信息披露责任等。这些责任的认定,很多情况下并不必然依赖刑事裁判结果。
3、破产程序:推动资产处置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底层项目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破产程序反而可能成为实现回款效率较高的制度工具。
近年来,司法实践逐渐探索“刑破并行”的处理模式,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市场化处置,从而避免资产长期冻结导致价值持续流失。
五、程序不是终点,而是回款路径
随着金融案件规模不断扩大,司法实践正在逐渐形成一个更加清晰的共识:法律程序不应成为资产回收的障碍,而应服务于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在私募基金风险处置中,越来越多法院开始探索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例如刑民并行、刑破并行以及多程序协同推进。这些机制的共同目标只有一个——在依法追究责任的同时,尽可能推动资产处置与资金回收,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实践经验来看,暴雷基金项目能否实现回款,往往不仅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更取决于程序能否被合理运用。当传统的“先刑后民”路径逐渐松动,“刑民并行”“刑破并行”逐步成为共识,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的逻辑也正在发生变化:从单一追责,走向系统性的资产回收。而这,或许正是未来金融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向。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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