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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不是价,成交才是价?一文揭开LP份额交易的真相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12-29 17:30:42

(原标题:估值不是价,成交才是价?一文揭开LP份额交易的真相)

在私募基金的世界里,“一份额值多少钱”看似是个简单问题,但却往往最容易引发争议。在LP之间的份额转让、二级市场交易或阶段性退出中,很多投资人都会遇到同一个困惑:开放日披露的基金估值明明在那里,真正成交时的价格却可能大幅折价,甚至“谈不拢”。

估值表上的净值(NAV),为何在真实交易中频频失效?这种差异究竟是市场博弈的正常结果,还是隐藏着法律与合规风险?一旦因此产生纠纷,又应当从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则中如何厘清责任与权利边界?


01/ 什么是“估值价”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所谓“估值价”,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在市场上看到的成交价格,而是基金管理人(GP)基于既定规则,对基金所持资产价值作出的专业判断

具体而言,管理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估值标准,对基金底层资产进行计量,进而计算基金的整体资产净值(NAV),再据此推算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值。这一价格,往往会在基金的定期信息披露或开放日中向LP呈现。

但与上市公司股票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大多是非上市企业或未形成活跃交易的资产,市场上并不存在一个“随时可参考”的公开价格。因此,估值本身并非简单计价,而是一套高度依赖专业判断的计算过程。

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的估值通常参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估值指引》)等行业自律规则。按照该指引,管理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不同估值方法,并综合考虑行业对标水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指标、财务状况及发展阶段等因素,判断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02/ 什么是“交易价”

与估值表上的“理论价格”不同,市场交易价是真正发生在交易现场的价格。它指的是在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LP之间份额转让,或其他私下协商安排中,交易双方最终确认并完成交割的成交价格。与公开市场不同,这类交易大多发生在非标准化、非集中撮合的环境中,价格并非由模型计算得出,而是在博弈中形成。

在实践中,市场交易价往往同时受到多重现实因素的影响,例如:

· 交易双方的议价能力与谈判地位

· 交易发生时点的市场情绪与流动性状况

· 投资者对未来现金流、项目退出路径及时间表的判断

· 标的资产本身所隐含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正因如此,市场交易价本质上是一种“现实定价”,它反映的是当下可成交的结果,而非资产在理想状态下的长期价值判断。


03/ 为什么二者经常不一致

归根结底,估值价与市场交易价的差异,源于二者的出发点本就不同——估值是一种基于模型和假设的“理论计量”,而成交价则是一场围绕现实条件展开的“市场博弈”。这种差异,并非偶发现象,而是私募基金运行逻辑中的常态。

1、估值建立在假设与模型之上

私募基金估值不可避免地依赖一系列前提假设,例如企业的成长路径、未来盈利能力、行业估值水平以及现金流折现率等。以常见的市场法为例,往往需要选取可比上市公司作为参考,而这些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本身就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周期波动的显著影响。

2、私募份额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

与股票市场不同,私募基金份额并不存在持续、透明的交易报价。二级市场交易零散、成交稀少,流动性天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管理人已经给出了相对完整的估值结果,潜在受让方仍会因流动性不足、退出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较大的价格折让。

3、投资者风险偏好与退出压力不同

不同LP在同一时点面对的现实压力并不相同。有的投资者急于回笼资金、降低整体风险敞口;也有的投资者更看重项目的长期潜力,对短期波动并不敏感。这种风险偏好和退出节奏的差异,往往会直接反映在交易价格上,导致成交价明显偏离估值水平。

4、定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实践中,GP与LP之间对底层资产运营状况、估值假设、后续管理策略等信息的掌握程度并不完全对称。部分信息差异,会在交易谈判中被放大,进而影响LP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与出价意愿。


04/ 如何看待这种差异

从法律视角看,围绕“估值价与交易价不一致”产生的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在于价格是否存在差异本身,而在于相关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真正受到审查的是:交易过程是否合规、信息是否充分披露、权利义务是否被正当行使。

1、合伙企业法与合伙协议的程序性约束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这一规定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允许转让”,而在于对转让程序的严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LP在份额转让过程中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操作,往往会引发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甚至交易是否有效的争议。

2、估值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边界

相较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在估值和信息披露方面享有更大的灵活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规则可循”。在现行监管体系下,管理人仍需遵守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规则,例如行业协会发布的估值指引中所强调的公允估值原则、合理方法选择以及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管理人在估值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估值方法随意变更、未按合伙协议或约定向LP披露关键信息等情形,即便交易价格最终由LP自行协商确定,也可能被认定构成违约,甚至侵害LP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3、交易合同中的自由定价与公平底线

在LP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中,成交价格原则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交易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对价格的自主约定。

在相关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纠纷案件中,司法裁判亦明确指出,即便受让方尚未完成投资者登记,也不当然影响份额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至于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的履行及责任承担,则需要另行区分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于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


05/ 争议如何预防与解决

既然“估值价”与“交易价”的偏离在私募基金中难以完全避免,真正可控的,并非价格本身,而是制度设计与风险前置管理。在实践中,争议是否发生、是否升级,往往早在募资阶段和合伙协议的条款设计中就已埋下伏笔。为尽可能降低相关纠纷风险,基金当事各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前布局:

1、以合同方式明确估值机制与更新规则

在合伙协议中,应对估值方法的选择、适用情形及参数调整机制作出相对清晰的约定,并同步明确估值频率、估值基准日以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形式。通过合同提前锁定“估值如何产生、何时更新、向谁披露”,有助于在后续交易中形成稳定预期,避免因理解分歧引发争议。

2、引入独立估值或专家意见作为缓冲机制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可能引发LP分歧的份额转让或退出安排,可在协议中预先约定:在特定情形下,引入独立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行业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这种机制并非为了追求“唯一正确价格”,而是为争议提供一个相对中立、可被司法或仲裁机构采信的参考坐标,从而降低纠纷升级的概率。

3、事先约定争议解决路径与技术性安排

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除传统的诉讼或仲裁方式外,也可以结合私募基金纠纷的专业性,约定采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专业仲裁机构或分阶段申诉机制等方式。明确争议解决路径,有助于在分歧出现时迅速“止损”,避免价格争议演变为长期消耗性的法律对抗。


06/ 结语

在私募基金语境下,估值价与市场交易价的偏离,并不必然意味着谁“算错了账”,更多时候,它反映的是长期价值判断与现实流动性约束之间的张力。真正容易引发纠纷的,往往不是价格差异本身,而是估值规则是否清晰、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交易程序是否合规,以及各方预期是否在同一套制度框架内形成。

份额价格之争,表面看是数字问题,实质却是治理问题。这,或许正是私募基金走向成熟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课。


编辑 | 夏叶璐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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