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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万罚单敲响警钟!亚辉龙“蹭热点”被重罚,释放什么信号?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3-18 17:43:44

(原标题:750万罚单敲响警钟!亚辉龙“蹭热点”被重罚,释放什么信号?)

一次“美化”的信息披露,让这家上市公司付出了惨重代价,也揭开了监管严打“蹭热点”式信披的冰山一角。

3月17日晚间,亚辉龙(688575.SH)公告称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家从事体外诊断业务的公司,因今年1月与“脑机星链”战略合作协议的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被合计罚款750万元。同日,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鸣阳因“个人原因”辞职。

从立案到处罚仅用11个工作日,这一闪电速度释放出强烈的监管信号:对于“蹭热点”式信披违法违规,监管部门正采取“零容忍”的从严、从快查处态度。


一、从“双技术路径”到真相大白

2026年1月初,脑机接口概念炙手可热。亚辉龙于1月6日发布公告,宣布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声称对方“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并已开发出多款产品。

然而监管调查揭示了真相。这家合作伙伴的实际技术路径仅为非侵入式技术,公告中提到的多款产品中,仅有迷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且尚处于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均无样机或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

更令人惊讶的是,这并非一次失误,而是连续三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第一次,1月6日17时43分发布的《首次公告》,未能准确反映脑机星链实际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第二次,当晚21时27分发布的《补充公告》,仍未完整披露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第三次,1月7日发布的《问询回复公告》不仅未完整披露产品开发阶段,还声称“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已有订单”,实则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


二、自愿披露并非法外之地

法律学者指出,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两类,从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来看,两类信息披露均需恪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误导性陈述的界定标准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部分事实,或者使用不准确、不完整的表述,致使投资者对投资价值或风险判断产生错误认知。

本案中,亚辉龙的三次披露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技术布局,将“非侵入式”夸大为“双技术路径”;二是模糊产品进展,将有样机、无样机、远期规划的产品混为一谈;三是虚化订单情况,将“框架性合作协议”描述为“已有订单”。

2、《证券法》第197条的适用

深圳证监局认定亚辉龙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处罚金额看,亚辉龙被罚款400万元,董事长胡鹍辉被罚200万元,董秘王鸣阳被罚150万元,合计750万元。这一处罚力度体现了《证券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的特点。


三、董秘辞职背后的真相

最耐人寻味的细节,往往藏在公告的角落里。就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一日,亚辉龙对外披露,董事会秘书王鸣阳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秘职务。尽管公告措辞委婉,但市场心知肚明:这场人事变动,与那张高达150万元的个人罚单有着脱不开的干系。

根据《证券法》规定,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直接的法律义务。在本案中,王鸣阳作为董秘被罚款150万元,意味着监管机构认定其在三度“误导性陈述”事件中未能履行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必须为信披“掺水”买单。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意味着,王鸣阳面对的不仅是头顶的行政罚款“达摩克利斯之剑”,更可能面临来自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浪潮。

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追责,这条法律链条正在被激活。在“零容忍”的监管语境下,董秘的辞职或许是一种无奈的自保,但对于那些因信披“掺水”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言,追责的“大戏”才刚刚拉开帷幕。


四、行政处罚只是“前菜”

亚辉龙急于“蹭热点”的背后,或许能从其惨淡的业绩中找到动机。

公司发布的2025年业绩快报显示,其全年营业收入18.09亿元,同比下降10.07%;归母净利润仅2401.9万元,同比骤降92.03%。有市场人士指出,部分上市公司在业绩承压之下,试图通过“蹭热点”制造信息不对称来提振股价,但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误导投资者,无异于饮鸩止渴

亚辉龙将业绩下滑归因于行业政策影响及公允价值变动亏损。然而,经营压力绝不能成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理由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张750万元的罚单并非故事的终点。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因亚辉龙误导性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从行政追责到民事索赔,违法者的代价才刚刚开始。


五、2026年“蹭热点”成风

亚辉龙绝非孤例。2026年以来,因“蹭热点”被监管层“点名”的上市公司已有多家,密集程度令人侧目。

英集芯因在e互动平台“自问自答”式蹭上脑机接口概念,公司及3名高管合计被罚800万元

容百科技因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宁波证监局拟对公司罚款450万元,对公司董事长、董秘分别罚款300万元、200万元;此外,向日葵、双良节能等公司也因类似问题相继被立案调查。

密集的处罚背后,是监管态度的清晰转向。市场分析认为,这一系列动作的核心指向“零容忍”打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其监管思路愈发明确: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底线、全链条打击市场乱象、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最终落点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回到亚辉龙本身,截至3月17日收盘,公司股价报15.27元/股,总市值87亿元,今年以来累计上涨7.54%。这一涨幅背后究竟有多少是“蹭热点”效应的泡沫,市场自有公论。但可以确定的是,这张750万元的罚单,为所有上市公司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蹭热点需谨慎,信披须真实。

面对“零容忍”的监管环境,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需要筑牢三道防线:强化内部合规审查,规范全流程管理,提升诚信意识。任何试图以误导性陈述换取短期关注的投机行为,终将以重罚收场。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透明”,方为长远发展之上策。


编辑 | 夏叶璐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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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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