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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复思尔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0-31 00:00:00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复思尔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复思尔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澜:

经查,深圳复思尔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销售公司基金产品、未与受托开展基金销售的机构签署基金代销协议;二是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周澜负责深圳复思尔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复思尔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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