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08 号关于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彭 琦,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仲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 鹏,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衡湘,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 科达制造近年来存在通过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属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间多计或少计公司利润总额,其中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上半年的影响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0.12%、0.81%、1.09%、0.29%。 二、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 科达制造近年来通过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向部分董监高发放账外薪酬,相关薪酬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1会研究审查与考核,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对外披露董监高薪酬。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前述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及利息已退回公司。 三、关联方通过供应商短期占用公司资金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通过公司特定供应商先后三次以预付款名义占用公司资金,2017 年末、2018 年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公司当年期末净资产的 0.71%、1.20%,期末无占用余额,本息已归还;公司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 四、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6 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时任董事及总经理张仲华分别从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累计借款 835.5万元、720 万元,本息均已归还。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未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董监高薪酬,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未披露。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2.1.1 条、第 4.1.3 条、第 6.3.10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2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琦、时任董事张仲华、时任副总经理周鹏、时任监事彭衡湘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任期内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彭琦、周鹏、彭衡湘对第一、第二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张仲华对第四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琦、时任董事张仲华、时任副总经理周鹏、时任监事彭衡湘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