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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0-31 17:40:37

(原标题:关于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08 号

关于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彭 琦,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仲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 鹏,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衡湘,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或公

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

科达制造近年来存在通过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属的个人银行

账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

间多计或少计公司利润总额,其中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2025 年上半年的影响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0.12%、0.81%、1.09%、0.29%。

二、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

科达制造近年来通过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向部分董监高

发放账外薪酬,相关薪酬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1

会研究审查与考核,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未按规定如实对外披露董监高薪酬。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前述

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及利息已退回公司。

   三、关联方通过供应商短期占用公司资金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9 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通过公司

特定供应商先后三次以预付款名义占用公司资金,2017 年末、

2018 年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公司当年期末净资产的 0.71%、1.20%,

期末无占用余额,本息已归还;公司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

项。

   四、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6 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时任董

事及总经理张仲华分别从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累计借款 835.5

万元、720 万元,本息均已归还。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且未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按规定审议并

披露董监高薪酬,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规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未披露。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

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1.3 条、第 6.3.10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2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琦、时任董事张仲华、

时任副总经理周鹏、时任监事彭衡湘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在任期内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彭琦、周

鹏、彭衡湘对第一、第二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张仲华对第四

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琦、时任董事

张仲华、时任副总经理周鹏、时任监事彭衡湘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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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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