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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0-31 15:54:18

(原标题: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8 号

────────────────────────

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蓝科

高新,A 股证券代码:601798;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1-

刘 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玉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春平,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1 号)和《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

号)

(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事实,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原控股

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曾

由蓝科高新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控制,但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且公司与其发生的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涉及金额 4476.43

万元、2020 年涉及金额 7236 万元。

(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8 月、12 月公司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 4700

万元,但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资金由公司时任控股股

-2-

东中国能源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 年度调减总资产 97.6 万元,占更

正前总资产的 0.03%,调减归母净资产 97.6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

净资产的 0.06%,调减归母净利润 132.05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净

利润的 3.64%;2020 年度调增归母净利润 132.05 万元,占更正

前归母净利润的 7.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条,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

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

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

义务,导致公司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该

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中国能源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中国能源时任董事长刘斌知悉江苏恩高

为公司关联方,且相关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事项均由刘斌安排,

                  -3-

其对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及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国能源及刘斌的行为违反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2017 修改)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一条,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段玉林作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春平作为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相关合同起草等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上述

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

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刘斌,公司时任董事长段玉

林、时任副总经理周春平予以通报批评。

-4-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4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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