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1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11日
上交所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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