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81 号────────────────────────关于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联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613; 刘 泉,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钱晓钧,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田 涛,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正的补充公告》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中对 2024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进行了调整更正,现予以补充公告。本次补充公告内容涉及调整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并对应更正 2024 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 金 额 的 16.21% 、 13.50% 、 14.38% ; 分 别 调 减 营 业 成 本2,634,916,377.77 元、4,013,726,598.71 元、6,760,023,885.31 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6.86%、14.11%、15.03%。 (二)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司发出《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2-要求公司于收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披露对《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但公司 3 次延期回复,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仅回复部分问题,迟至 2025 年 7 月 26 日才补充披露回复其他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的公告》显示,2024 年度,由于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募投项目具体支出方向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与“基于 AI 的大数据生产分析系统研发项目”未紧密关联的钠离子电池产线建设支出的情形,该部分支出共计 490 万元。公司已将全部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涉及金额巨大,未依规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5.2.1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3-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钱晓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钱晓钧、田涛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刘泉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为:一是不直接负责具体业务及会计准则适用问题,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专业判断能力有限,不存在违规主观故意,在财务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就收入确认原则问题与相关人员反复探讨,且本次更正不涉及净利润指标,对市场影响不显著;二是公司推迟回函时间系基于审慎核查原则进一步核查相关数据以确保回函准确、完整,其多次督促公司;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系部分管理人员对募投项目具体支出方向理解存在偏差,其已及时督促公司核实、披露相关情况,归还募集资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4-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涉及营业收入等重要会计科目,且更正金额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刘泉所称违规无显著影响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刘泉作为公司董事长,理应保证公司重要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负责具体业务、无财务专业知识等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二,公司多次延期回复监管工作函且未按要求回复,已经明显超出核查回复的合理期限,刘泉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回函事项采取实质有效的履职措施,对其所称已多次督促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违规事实清楚,刘泉作为时任董事长未能保障公司募集管理使用规范,本次纪律处分已经综合考虑其督促核查披露、归还募集资金等情况,但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泉、时任总经理钱晓钧、时任财务总监田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5-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11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