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易财经
2025-08-01 22:24:06
(原标题:清流|宗馥莉是如何“输”掉香港官司的?)
出品|清流工作室
作者|梁耀丹 王晓悦 主编|赵妍
8月1日下午4点,宗馥莉与“三位同父异母弟妹”在香港的资产纠纷案件迎来了判决结果。宗馥莉一方暂处下风。
香港高等法院发出了临时禁止令,要求宗馥莉及其担任股东的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下称“建豪公司”)不得从该汇丰银行账户中提取或转移任何资产,且也不能以该资产做任何抵押,并且需要交代该账户的详情,包括资产去处等,该禁令持续有效至杭州的诉讼案件最终判决为止。
根据宗庆后生前手写的指示,汇丰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为三位私生子设立信托,但目前该信托是否成立、信托所有权归属均存在争议。
判决书显示,宗庆后曾于去世前签署过两份遗嘱,均于2024年2⽉2⽇⽣效,其中⼀份涉及他的特定离岸资产,但不涵盖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资产。另⼀份,则涉及他在中国⼤陆的境内资产。遗嘱中未提及任何原告或杜建英,但提名宗馥莉、宗庆后的母亲王树珍夫⼈为受益⼈。遗嘱指定的遗嘱执⾏⼈分别为陈汉律师(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郭虹。
也就是说,宗庆后的两份遗嘱,都没有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旗下的资产包含在内。清流工作室翻阅判决书发现,双方争议最为核心的实际上是,当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及其旗下的资产注入信托后,信托本金资产(而不仅仅是信托收益)的归属权问题。
香港的判决书显示,宗馥莉认为,信托资产只包含汇丰账户中的利息收入,而三位宗庆后的私生子则认为账户中所有本金及利息均属于信托资产范围。而这,也将是双方在杭州诉讼的主要争议。
清流工作室获取的判决书还曝光了围绕该信托的三份文件,包括宗庆后生前的手写指示、委托书及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与三位同父异母弟妹签订的协议书。三位原告指出,宗馥莉在父亲去世后拖延设立信托、从信托转移资金,并改聘了信托公司,因此申请限制宗馥莉和建豪公司对账户资金的处置权,以支持杭州中院的相关诉讼。
据原告提交的材料,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三位原告起诉宗馥莉的案件,娃哈哈集团的豪门财产争夺案,未完待续。
最大争议点:信托资产是否包含本金?
这起案件的背景是,三位原告——Jacky Zong(宗继昌)、Jessie Jieli Zong(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宗继盛),以及被告——宗馥莉,均为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的子女,原告为宗庆后与杜建英所生,被告宗馥莉为宗庆后与施幼珍所生。
宗馥莉于2024年2月2日起成为离岸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唯一股东。此前该公司唯一董事为宗庆后,其去世后由宗馥莉接任。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香港持有多项资产,其中包括其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账户截至2024年5月31日的净资产约17.99亿美元,主要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以及少量现金和定期存款。
清流工作室发现,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杭州的诉讼,双方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宗庆后给三位私生子设立的信托究竟是只涉及利息收入,还是包含了汇丰银行账上的所有本金和利息?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宗庆后的信托委托书中提到: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香港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在原告提交的宗庆后手写指示中,也提到:“我的信托就是取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只能收取利息使用。”
基于此条款,宗馥莉在法庭中提出,这意味着只有账户本金的利息才是信托资产,本金则不属于信托资产。“她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她认为原告(杜建英的三位儿女)似乎抱有一种错误的印象,即账户中的本金也应属于信托资产的一部分。
然而,三位原告提交的资料则显示,在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和三位原告曾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信托过渡期结束后,即进入专业受托人阶段后,宗馥莉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杜建英三位子女来管理。最终信托财产完整交付后,宗馥莉解除其责任。
根据这个协议,三位原告一直要求宗馥莉履约向每个离岸信托注入7亿美元现金。
宗馥莉则表示,汇丰账户中的资产价值从未达到21亿美元,因此原告在双方找到弥补差额的方法之前,没有理由主张各自享有7亿美元的离岸信托。宗馥莉进一步辩称,每人7亿美元的数字只是理想数字,无论如何,她不承认宗庆后为设立信托手写指示的有效性。因此,原告坚持要求向每个离岸信托注入7亿美元现金是不现实且不可行的。
针对信托包含资产内容的争议,双方律师也进行了正面交锋。
原告律师提到,委托书构成了一项明确的信托,授权宗馥莉代宗庆后持有建豪公司的股份及资产,这意味着宗馥莉和建豪公司并不拥有汇丰账户资产的任何实际权益。原告律师认为,三位原告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拥有所有权。
这一说法遭到宗馥莉代理律师的反驳,他表示,宗馥莉最多可能对汇丰账户资产产生的收入负有信托义务。他的理由是,汇丰账户仍缺少21亿美元的资金,信托尚未设立,且汇丰账户资产用于投资,而如何投资的决定权在于汇丰账户资产的合法所有人建豪公司。他甚至提出,协议本身在设立任何信托方面的可执行性存在问题。
不过,对于宗馥莉代理律师的说法,法官提出了异议。
在宗庆后生前留下的手写指示中,提及“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此时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法官认为,宗馥莉一方提出的“账户不足21亿美金就未设立”的说法,与手写指示相悖,法官表示其无需就各方就此信托及受托责任问题各自陈述的实质发表任何明确的观点,但需说明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严肃问题。
汇丰账户里的本金和利息究竟分别属于谁?这也将是杭州诉讼的争议焦点。原告的律师强调,在杭州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方主张汇丰账户中的所有资产是该诉讼程序中的标的资产,而不仅仅是账户收入。
宗庆后手写指示、委托书及双方协议原文曝光
判决书显示,三位原告的诉讼主要依据三份文件。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宗庆后未注明日期的手写文件,据原告称,该文件由宗庆后本人于2024年1月下旬左右手写。该手写指示的收件人是郭虹,内容是指示郭虹去香港办理三位私生子的信托,具体金额是“每人七亿美金”。
手写文件内容如下:
“郭虹:
准备去办理三人的信托,在香港汇丰办,每人七亿人民币,需办理以下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取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只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
3、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妻子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
4、汇丰存款目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现状。
5、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有人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宗庆后”
原告提交的第二份文件是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签署的一份《委托书》(“委托书”)。
委托书透露,除了在汇丰银行设有近18亿美元的账户,建豪公司还在高盛、渣打、瑞银、工银、中银等其他银行持有账户,具体金额未知。宗庆后生前已约定,委托宗馥莉代持建豪公司股权,并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为三位私生子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完成委托任务后,建豪公司持有的其他银行账户资产都归宗馥莉所有。
委托书载明:
“委托书
甲方:宗庆后(“委托人”)
乙方:宗馥莉(Zong,Kelly Fuli)(“受托人”)
鉴于:
1. Jian Hao Ventured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 BVI 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经登记的股东为乙方,甲方为唯一董事;
2. Jian Hao Ventured Limit 持有两部份资产,包括
(1) 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Hongkong)开设的账号下的资产(下称“标的财产”);
(2) 在高盛、渣打、瑞银、工银、中银等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下称“其他银行的财产”);
3. 双方确认乙方为替甲方代持上述资产,包括公司股权及资产;
现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用上述标的财产设立境外信托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三个信托单独简称为'信托 A'信托 B'信托 ℃’,合称头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 以宗继昌 [Jacky]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 B 以宗婕莉 [Jessie]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 以宗继盛 [Jerry]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之宗氏家族信托受益人仅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受益人不包括该等人士的配偶。
三、甲方委托乙方设立的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 HSBC Hongkong (汇丰香港)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四、在完成上述“三”项之后,对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甲方确定将所有资产利益归属于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原告还提到,同样在2024年2月2日,宗馥莉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书(“确认书”),确认她同意该委托书。同一天,宗馥莉成为Jian Hao Ventured Limited的唯一股东。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
根据原告提交的文件,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及三位“同父异母弟妹”签署了一份名为“协议”(“协议”) 。根据该协议,宗馥莉同意使用汇丰账户资产设立离岸信托,作为交换条件,三位原告同意不质疑对宗馥莉有利的遗嘱的有效性。
这是原告所依据的第三份文件。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
甲方:宗馥莉
……
乙方一:宗继昌
……
乙方二;宗婕莉
……
乙方三:宗继盛
三位乙方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先生…因病逝世.现各方就宗庆后先生之遗产处置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1.各方确认,宗庆后先生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各方认可宗庆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的所有安排。
2.乙方确认,宗馥莉、施幼珍、王树珍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先生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乙方承认前述继承人完成的相关遗产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
3.甲方承诺,将以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在汇丰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之权益,依据本协议第4条的内容为三位乙方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甲方已聘请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业人士开展相关信托的设立工作。
4.根据宗庆后先生的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美金柒亿元整(总金额为二十一亿美金整),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 HSBCHongKong 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5.信托设立预计以一个 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 PTC 过渡阶段,甲方担任受托人的股东,信托架构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陈汉先生根据实际情况并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担任;在过渡期结束后,则由乙方指定的人士来担任。
6.信托过渡期结束之后(即进入专业受托人阶段),甲方不再参与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乙方来管理。初始信托财产完整交付之后,甲方解除其责任。
7.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c(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资产的信托设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信托的设立工作或资产交付。
8.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遗产继承、分割、分酊等环节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妨碍遗嘱的执行或公司经营。
9.…
10.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应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位私生子与“独生女”的交锋
原告一方认为,显然,该协议存在着交换条件,即原告应承认遗嘱,且不得妨碍遗嘱管理,而宗馥莉应为原告设立离岸信托。此外原告也表示,从手写指示、委托书和协议(统称“文件”)来看,可以相当清楚地看出,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归属于原告的离岸信托,而其他资产归属于宗馥莉。
原告方认为,在签署上述协议后,宗馥莉却食言了。
原告表示,在宗庆后去世后,尽管经过数月的谈判,宗馥莉仍未设立三只离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并拒绝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此外,除了2024年1月报表和2024年5月报表,宗馥莉拒绝向原告提供与汇丰银行账户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反,她还从汇丰银行账户转出至少108万美元,用于未知用途。”
原告提交的证据展示了双方的交锋过程。
2024年6月18日,遗产管理人陈汉律师给宗馥莉及其代理律师、杜建英发送了电子邮件,告知陈汉团队已准备好设立离岸信托所需的文件,并建议宗馥莉应该设立信托架构、在汇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将资产转入信托。
但宗馥莉的代理律师回复称,双方尚未就这些要点达成一致。宗馥莉律师还警告陈汉律师,不要干预信托工作,他应该保持中立的遗产管理人身份。
杜建英告知原告,宗庆后在去世前曾口头表示应聘请Trident Trust Company (HK) Limited(“ Trident Trust ”)作为离岸信托的信托公司。
2024年6月下旬及7月下旬,信托公司Trident Trust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将离岸信托的信托契约草案和其他文件、转移指示表发送给宗馥莉的代理律师,然而,宗馥莉拒绝签署文件。
到了2024年8月,宗馥莉甚至改聘了信托公司。宗馥莉的律师在回复杜建英询问信托设立进展的电子邮件中表示,宗馥莉已聘请另一家公司 TMF Group(“ TMF ”)设立信托,并解释说,聘请 TMF 取代 Trident Trust 是因为其服务质量不令人满意。
随后,宗馥莉代表律师与杜建英就信托公司的选择问题发生争执。最终,在2024年9月,三位原告决定对宗馥莉坚持选择TMF的决定不提出异议,以避免浪费时间和引发争执。
从2024年9月下旬到11月初,双方律师代表通过微信进行了多次讨论,并于2024年11月12日举行了一次在线会议。双方传阅了多份文件草案(包括信托契约草案)以供签署,但宗馥莉仍拒绝签字。
双方继续沟通,并分发了修订后的信托契约草案。在2024年12月14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宗馥莉代表律师表示:宗馥莉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宗馥莉不同意对信托契约草案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修改;宗馥莉将继续以适当的速度设立离岸信托;如果原告损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诉讼,宗馥莉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
原告提交的证据还指出,虽然委托书明确规定只有原告及其子女才是离岸信托的受益人,但宗馥莉在信托契约草案中提议规定宗馥莉的子女也可以是受益人。此外,信托原本约定在过渡期结束后,则由原告指定的人士来担任。但宗馥莉坚持在信托契约草案中加入一项条款,任命她为信托的保护人,并有权决定信托期限。
宗馥莉的律师对此解释称,这两条新提议可能是由于律师提供的模板所致。但这一说法遭到反驳,法官不认可“宗馥莉是盲目使用律师模板”的解释。
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目前信托所有权及信托是否成立均存在争议,而宗馥莉提议在信托契约草案中纳入与其主张相悖的条款,同时她还被指控违反了协议,并且不愿向原告方提供信息,这指向了某种资产流失风险。而且截至2024年5月31日,汇丰银行账户资产价值已达18亿美元,宗馥莉很可能无法根据如此巨额的金额履行任何赔偿命令。
基于此,法官批准了保全令,并将保全令改为禁止“提取”和“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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