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00 号 关于对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李永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李永兴于 2022 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李永兴未遵守其前期向市场公开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第 1.4 条、第 7.7.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6.4.1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1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