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7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马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马海雄:
经查,你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股票期权账户提供便利。属于明知执业行为存在相关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未主动控制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2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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