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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5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4月,你公司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所)、丁剑平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声明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2024年12月20日,你公司与机电所、丁剑平合计持有海伦哲5,133.87万股股份,占海伦哲总股本的5.16%。

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20日间,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海伦哲股票4,050.57万股,与一致行动人机电所、丁剑平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超过1%。你公司作为主动实施减持行为的主体,在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海伦哲并予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4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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