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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3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3号

关于对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违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4月17日

抄送:证监会稽查局,市场二司,法治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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