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陈佳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佳友: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5年2月25日以前存在使用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并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4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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