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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泽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京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2-19 00:00:00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泽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京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泽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京月:

经查,深圳前海泽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泽辉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宋京月负责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前海泽辉、宋京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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