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07:53:4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董事会负责制度建立,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报告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涉及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但条件消除后须及时披露。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8-2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8-2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