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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26 22:19:01

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由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确认行权条件已满足。具体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禁止性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禁止性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2024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9.61%,超过触发值但未达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99.7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显示,3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90分(含)以上,个人行权比例为100%。4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中2名已完成注销手续,另2名待董事会审议。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922,983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行权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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