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1 09:22:22
为加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后通知相关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事项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与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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