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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6 12:25:5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1. 发行人及历史沿革
  2. 发行人名称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发行人前身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包括扬州市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扬州汇通新合纤材料有限公司)。

  4. 工会持股及股权转让

  5. 惠通有限工会历史上所持惠通有限股权未量化至会员或员工个人,仅作为工会资产。
  6. 惠通有限工会于2004年7月至2007年3月所持惠通有限股权变动事项已得到确认。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相关人员对惠通有限工会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8. 发行人的业务

  9.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化纤、尼龙、双氧水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分包及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等。
  10.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及双氧水生产领域的设备制造、设计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业务。
  1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营业务突出。

  12. 主要客户

  13.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详细列出,包括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等。
  14. 主要客户包括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15. 财务状况

  16.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7.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8. 税务合规

  19.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详细列出。
  20.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欠税情形,纳税申报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21. 诉讼情况

  2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3. 行业分类

  24. 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设备制造业务收入占比均超过50%,原行业分类划分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准确。
  25. 发行人2022年度设计咨询及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合计收入占比超过50%,现行业分类变更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26. 客户集中度

  27.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持续提高,主要系大额订单及前五大客户收入贡献较高所致,符合行业惯例。

  28. 股份支付

    • 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受让离职合伙人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按受让价格与授予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并基于谨慎性原则,重新按照服务期5年分期摊销。
  29. 主要客户与竞争对手、供应商重叠情况

    • 报告期内,交易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销售比例较低,该等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定价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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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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