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6 12:25:5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发行人前身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包括扬州市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扬州汇通新合纤材料有限公司)。
工会持股及股权转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相关人员对惠通有限工会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发行人的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营业务突出。
主要客户:
主要客户包括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财务状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税务合规: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欠税情形,纳税申报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诉讼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行业分类:
发行人2022年度设计咨询及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合计收入占比超过50%,现行业分类变更为“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客户集中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持续提高,主要系大额订单及前五大客户收入贡献较高所致,符合行业惯例。
股份支付:
主要客户与竞争对手、供应商重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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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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