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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0 20:06:25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 12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九条: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减持股份的,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在相关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其网站上公开相关变动信息。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委托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章 责任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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