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25 20:53:57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航股份
股票代码:00120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营市永莘路68号
通讯地址:东营市永莘路68号
一致行动人:李桃元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白下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协议受让)、表决权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明: 1. 李桃元因表决权委托事项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万达控股集团与李桃元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 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也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6.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 本次权益变动前交易双方无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 表决权委托期间,转让方不得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以赠与、设立信托、托管等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只能将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本协议已披露的股份质押除外)给受让方,质押率、利率参考市场平均水平质押率、利率由双方协议确定;如受让方自收到转让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接受该等质押,则转让方可向其他第三方质押,但质押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届时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 2. 委托表决权期间,转让方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单方面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就委托表决权的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表决权放弃等股东权利事项进行协商、洽谈、沟通;或达成任何书面、口头形式的协议、意向。 3. 表决权委托期间,转让方不得干涉、阻止受让方行使委托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并为受让方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配合义务,为受让方(含受让方的代理人)签署行使表决权所需的书面委托文件,提供包括签署文件、文书证件材料原件等义务;及在必要时签署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政府审批等所需的法律文件。 4. 表决权委托期间,转让方承诺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协助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5. 表决权委托期间,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风险时,转让方应当立即通知受让方,双方应共同协商应对措施,以确保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受到影响。 6. 表决权委托期间,转让方承诺及时向受让方通知任何对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涉及诉讼、仲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被要求履行大额支付义务等),转让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受让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受上述不利事件的影响;为保障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所有权的稳定,转让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新增大额负债(表决权委托期间未偿还负债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不以个人信用对外担保,不采取任何对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7. 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干涉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正常的战略决策及经营管理。
第四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 本次权益变动中协议转让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本次权益变动中表决权委托的部分不涉及交易对价。 2. 万达控股集团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1. 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其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 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置换资产的计划。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3. 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明确计划。如因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等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5.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6.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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