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68)。
(三)2025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71)。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相关授权,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涉及的授予数量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不涉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49.3000 万股调整
为 643.850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数量 162.325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649.3000 万股调整为 643.850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数量 162.3250 万股保
持不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
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