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5-085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离职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非独立董事张庆峰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
理结构调整,张庆峰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
辞职后,张庆峰先生、韩鹏先生仍在公司任职,杨勇先生不在公司及下属单位
担任任何职务。
张庆峰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原定任期至2026年2月23日。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张庆峰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任职期间,不存
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泉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故张庆峰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的辞
职报告生效日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
本次非独立董事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日常生产经营。张庆峰
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谨对张庆
峰先生、韩鹏先生、杨勇先生为公司发展所作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资格审查,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同意选举许海成先生、范智雄先生、
曾红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简 历
许海成,男,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
年至2008年,任山东兆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至2022年,任苏
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年至2025年,任筑医台(滁州)
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5年8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许海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中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范智雄,男,197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联通网络软件有限公司投资合伙人、福建紫金建材集团财务经理;2008年4月至
金管理部总监;2012年4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民生银行石材产业金融事业部
分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广州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发集
团·建信金服)副总经理。2025年9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范智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中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曾红芳,女,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2005年4月至2014年6月任拜尔(中国)有限公司成本控
制分析员;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任上海莫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曾红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中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