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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1 00:13:56

股票简称:盛新锂能             股票代码:00224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13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提
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
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背景
   根据 EVTank 数据,2024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1,823.6 万辆,同比增
长 24.4%;其中,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1,286.6 万辆,同比增长 35.5%,占
全球销量比重由 2023 年的 64.8%提升至 70.5%,中国以旧换新政策效果超出预
期,叠加各类车型不断升级出新以及车价降低,带动全年 EV 渗透率突破 40%。
欧洲和美国 2024 全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 289.0 万辆和 157.3 万辆,同比增速
分别为-2.0%和 7.2%。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5 年 1-8 月,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中国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场,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及渗透率提升得益于
行业技术的持续进步和产品力的不断提升并叠加政策的持续发力。2024 年 4 月,
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对在规定范围内报废的两
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7 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
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城市公
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到 2035 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8 月,
商务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力支
持汽车以旧换新,在汽车报废更新方面,补贴标准由原来的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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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 1 万元提高到 2 万元。此外,2024 年金融领域政策也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
优惠力度,明确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海外新能源汽车市场目前增速有所放缓,其中欧洲市场与能源成本上升、高
通胀及部分国家补贴取消,导致消费者购买力下降有关;美国市场除高通胀影响
外,还在于新车型推出过慢,特别是经济型车型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未来随着外
部环境的改善、新车型的不断推出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善等,欧美市场增速有望恢
复,同时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崛起,将进一步带动海外新能源汽车市场迎来发展
空间。
  据 EV Tank 预测,2025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到 2,239.7 万辆,其中中
国将达到 1,649.7 万辆;2030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达到 4,405.0 万辆,新
能源汽车市场销量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Research 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 年 1 月至 12 月,全球动力电池总装机量达
年 1-8 月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量约 650.4GWh,同比增长 34%。其中,中国动力电
池装机量占据全球 62.4%的份额,磷酸铁锂动力电池装机量占比 56.6%,同比增
长 62%。
  中国市场方面,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2024 年我国动力
和其他电池产量为 1,096.8GWh,同比增长 41.0%;销量为 1,039.5GWh,同比增
长 42.4%,其中,动力电池销量为 791.3GWh,占总销量 76.1%;出口达 197.1GWh,
同比增长 29.2%。装车量方面,2024 年我国动力电池装车量 548.4GWh,同比增
长 41.5%;其中三元电池累计装车量 139.0GWh,占总装车量 25.3%,同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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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能电池方面,随着风电光伏装机比例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要求提高、数
据中心需求驱动、储能技术进步及系统成本下降,储能电池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
长。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统计,2025 年 1-6 月中国新型储能新增装机规
模达 42.6GWh,同比增长 27.5%。随着《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2025-2027 年)》发布,2027 年全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将达 1.8 亿千瓦以上,我
国储能电池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扩产浪潮。
  根 据 RhoMotion 的统 计, 2025 年 1–6 月全 球电池储能系统 装机总量达
也同步标志着储能市场正式步入加速扩张的新阶段。是政策、技术与市场需求的
多方共振,也反映出全球能源转型过程中储能行业的关键地位日益凸显。
  同时,储能市场规模也在迅速扩张,EVTank 数据显示,2024 年全球储能电
池出货量达 369.8GWh,同比增长 64.9%。据高工产研储能研究所(GGII)统计,
三季度累计出货量为 430GWh,已超过 2024 年全年总量的 30%;GGII 预测,
突破 1,500GWh,将为上游锂盐产品带来持续的增长空间。
  世界锂资源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玻利维亚、阿根廷、美国、智利、澳大
利亚等国。由于资源分布情况,锂矿产出的区域分布存在较大差异,澳大利亚是
最大的锂矿供给国,锂精矿产量折碳酸锂当量约 50 万吨,占世界锂原料供应总
量的 37%。中国锂资源量位于世界前列,但国内锂盐加工企业需要大量的锂辉石
精矿作为原料,2024 年约 60%的锂原料依赖于进口。
  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常态化与地缘政治冲突频发,锂资源供应的不确定性显著
加剧,主要包括关键资源国政策波动(出口限制、资源国有化)、国际物流通道
受阻风险(海运航线地缘冲突)、以及资源保护主义抬头(主要消费国争夺锂资
源控制权)等,头部锂盐生产企业及下游企业需锁定优质锂盐供应以保障供应链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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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目的
现“致力于成为全球锂电新能源材料领先企业”战略目标
  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作为
战略投资者。
  中创新航是全球领先的新能源科技企业,以持续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规模
化智能制造实力,构建全方位能源运营体系,为以动力及储能为代表的新能源全
场景应用市场提供完善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 SNE Research
最新统计,中创新航 2024 年度动力电池装车量同比增长 16.6%,装车量排名全
球第四、国内第三,为动力电池龙头企业。
  华友控股集团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拥有华友钴业(603799.SH)、安
徽华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控参股公司的
大型投资集团,旗下产品主要围绕锂电材料产业展开,涉及钴镍资源开发、有色
冶金、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等新能源锂电材料一体化产业链及其相关投资业务。
华友钴业是全球锂电正极材料和三元前驱体产品主要供应商之一,产销规模和技
术开发能力处于行业前列,2024 年度,浙江友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磷酸铁锂
市占率为行业前五,产品产量超 14 万吨。2025 年上半年,友山科技磷酸铁锂市
占率已跻身行业前三。
  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与下游龙头客户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进一步深化
产业链合作及协同,加快实现“致力于成为全球锂电新能源材料领先企业”战略目
标。
  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有利
于公司在业务布局、财务能力、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出优化,助力公司把握发展机
遇;同时,面对快速提升的市场需求,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张,流动资金需求将
不断增加,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亦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提高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实现快速、健康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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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盛屯集团通
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未
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高公司对潜在投资
者的吸引力,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进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选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募集资金将有效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有力支持公司主
营业务开拓,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公司近年债务融资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上升。股权
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
司财务风险。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
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
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
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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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盛屯集团、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3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7.0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
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
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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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
露,并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式,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于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
如下:
  (1)《证券法》第九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
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2)《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
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交所审核,最终需由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因此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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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
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
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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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
的发行对象为盛屯集团、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共 3 名发行对象,不超过
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
发行价格为 17.0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中,盛屯集团、中创新航和华友控股集团承诺拟认购的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若上述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针对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其他补偿的情况。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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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3)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
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上市公司申请增
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
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
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
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87,573,269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日期
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十八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
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4)关于“主要投向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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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
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
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
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本次发行为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 32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方式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
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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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
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除关联股东外的其
他股东可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
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并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
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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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
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
完成时间为准;
不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
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187,573,269股(最终发行数
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假设不对本次发行
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作出承诺,实际发行数量、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
管部门审核情况、发行认购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6,694.8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取2022年至2024年平均数28,759.17万元,则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5,453.97万元。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持平、增亏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2025年和2026年的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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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期权激
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情形;
发布日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12 月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股)(注)         891,117,149.67   873,695,663.00   920,588,980.25
情景 1:假设公司 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25 年持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6,694.80       -36,694.80       -36,694.8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65,453.97       -65,453.97       -65,453.97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2              -0.4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2              -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0.73            -0.75              -0.71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0.73            -0.75              -0.71
收益(元/股)
情景 2:假设公司 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
亏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6,694.80       -40,364.28       -40,364.28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65,453.97       -71,999.37       -71,999.37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6              -0.4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6              -0.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0.73            -0.82              -0.78
收益(元/股)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项目           /2025 年 12 月
                                    发行前              发行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0.73          -0.82               -0.78
收益(元/股)
情景 3:假设公司 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减
亏 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6,694.80     -33,025.32        -33,025.32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65,453.97     -58,908.57        -58,908.57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38               -0.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38               -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0.73          -0.67               -0.64
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0.73          -0.67               -0.64
收益(元/股)
  注:上市公司于 2024 年和 2025 年累计回购合计 41,598,209 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回购
股数后的加权总股本。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
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上表假设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可能不会导致公司每
股收益被摊薄。但是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
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的可能性,公司依然存在即期回报因本
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2025年度和2026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和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
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研究”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
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现有的业务提供良好的支
持,有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及公司在相
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从而防范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以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措施如下: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
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
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规定,科学、规范、严格地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制,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强化股东投资回报机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
积极地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管理模式。公司将持续加大人
力资源整合力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为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将进一
步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并合理
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可持续发
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将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促使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
实履行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要求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
履行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之盖章页)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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